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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据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和一些华侨在办理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继承遗产的公证中遇到很多问题,对此意见很大。现就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二、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三、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请申请人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四、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无需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五、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请各公证处注意加强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强请示汇报。
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办理继承遗产的公证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相关国家地区的要求,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不需要先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再办理继承。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是待遗产调回后再按比例缴纳公证费。因此,公证机构会要求继承人在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之前,领取公证书的时候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4.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当然也不需要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5.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当事人应配合公证机构先期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涉外遗产公证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等。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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