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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涉外继承的问题

2021-11-14
涉外继承公证的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监护人应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依据;在国内死亡的,应当提交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没有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尸体火化文件;早年死亡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可以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等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必须由两个以上知情人作证;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公告。三、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银行存款单、证券及金额等相关材料。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五、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比如提交结婚证或收养关系证,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养父母与子女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要注明继承人是否在死者生前履行了赡养、抚养、赡养义务等相关情况。6、代位继承人申请公证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和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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