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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权利,但是政府往往权大于法。 ...
【法律意见】看此房子是否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是,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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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办理抵押的话,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没有解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能转让财产的,财产受到法院的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厂房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后,如果继续生产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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