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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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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犯了两种罪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刑,或者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并罚。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刑的,选择拘役作为执行刑罚,被拘役吸收。原因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均为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合并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3、吸收原则的例子是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不同的刑事类型。当这三种刑事类型合并实施时,它们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是有期徒刑、拘役和控制刑的最有力参考.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易于改造。并罚的吸收原则可以更好地反映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刑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这三种主刑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有严格的区别。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仅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受到限制,但其可以参加工作,在劳动中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不受差别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综上可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设置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大小来确定刑罚轻重程度、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及其犯罪分子享有的权利。如按第一种观点执行,刑罚种类的设置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便无法体现,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忽略和混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执行方面的差异性,必然会损及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曾两次对有关高级法院作出批复,内容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根据这一精神,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方式,也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那么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数刑中最高的有期徒刑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拘役的罪并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应以拘役的刑期处罚,否则,就会造成重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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