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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方式,《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海关行政处罚权是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海关自行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海关的行政处罚一般有: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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