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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方式,《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履行罚...
如果被海关认定为走私,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出现第三次,缉私部门根据《修正案》规定可以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 注意是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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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 海关的行政处罚一般有: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行政处罚并不是白单白单就是报关员核对好了以后,没有错误了,需要打出一张给海关官员或者商检局官员或者给客户看的一张临时的报关单,因为他和正式的报关单几乎没什么区别,内容都是一致的,也算是一种校对稿吧,所以通常叫白单。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先有告知单后有决定书,这是法定程序,就算情况紧急,事后也需补的。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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