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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有明显的区别。 (1)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
你说的挂名股东应该就是显名股东,即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在公司章程中能够体现出来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股权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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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必须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谈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只有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代替明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和行为。隐名股东不得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明名股东虽然叫明名,但明名的定语并不限制其股东权利本身。他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只作用于隐名股东和明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无权处分。如果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约定股权转让义务时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投资者只能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处分股权所支付的债务。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取代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的要求,促进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显名,除证明出资是本人出资外,还需经公司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下出资人签订合同,承诺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下出资人为名下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下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无合同无效,该合同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下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下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下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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