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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步骤如下: 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与此同时,其他股东...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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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的“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包括持有争议股权的显名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从立法逻辑上看,该款参照股权对外转让的思路,来规制实际出资人“转化”成为公司股东的路径,换句话说,隐名股东的“转正”途径是股权对外转让。但此间就存在一个有疑问,能否对该款采取反对解释,认为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经由变更登记等手续而成为公司股东呢?这也就是该案涉及的程序问题。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进行公示,且登记的股东应与实际的投资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实际存在中,却并非如此。挂名股东、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常出现的概念。 挂名股东,通常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相应的股东身份就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从表面看,挂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差别,但从股东的意思表示可以区分开来。一般而言,挂名股东在投资行为中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被实际投资人借用的,而显名股东则是主动的,其在投资行为中的行为是其意思真实表示的一种结果。 对于挂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一般会得到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人追偿。若以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为共同被告的,一般会判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则可不承担责任。 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中,若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参加投资且承担公司风险的,隐名股东主张股份财产权益的,可以得到支持,但有例外,即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实际投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承担风险,且也未参与公司管理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中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所形成的诉讼,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 因此,处理此类纠纷现均为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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