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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化

2020-11-01 72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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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达成显名的合意,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此时的法律评价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依据法理,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涉及第三人,且代持协议仅仅能证明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而显名化的法律效果换一个理解即为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实质即为股权转让,故此时需要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即当满足了合法有效代持协议和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外,还需要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双方内部形成合意,根据商法外观主义,还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真正显名,此时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还必须符合股转流程,即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要件,此时由显名股东将股权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隐名股东,从而达到股东的变更。 3、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满足第 1、2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通过章程修正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两种无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实际出资人即可显名的情形: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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