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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要显名的条件

2023-06-08 2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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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或者合意; 2、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益; 3、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隐名股东的隐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综上所述,如果股份公司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可以要求显名,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其对于公司的投资得到公司的认可和确认,可以要求显名,隐名股东显名,是增加了公司股东的数量,应当征得公司超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才可以实现显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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