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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在中介促成了委托方的合同成立后,才可以要求其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是只是签订了居间合同却没有促成买卖合同,则是不需要支付中介费的...
1、需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关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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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在中介促成了委托方的合同成立后,才可以要求其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是只是签订了居间合同却没有促成买卖合同,则是不需要支付中介费的。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2、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主要看居间人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依照《》“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费,居间合同终止。至于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并不影响到居间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各公司会有差异。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比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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