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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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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房职工自住租房的;(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七)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退休、退休;(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出境定居;(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半年;(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合法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申请);办理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储蓄账户;(二)职工身份证明;(三)职工婚姻关系证明;(四)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一)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为单位经理的,提供单位和经理的有效证明和员工身份证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商品房(含现房):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认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房地产产权证、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抵押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地产产权证、含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签约。已抵押给抵押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三)购买政策性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四)征收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注意:从2019年9月1日起,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购房合同。
1、职工向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集中进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1、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单位依法设立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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