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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
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往往不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是直接关系到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情况比较复杂。据此,如原告只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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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诉法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为保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而做的规定,具体为:《司法解释》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一、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在法定继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法定继承人占有的份额比较恰当,或其占有的是依法应得的一部分,则可不将其列为被告。在遗嘱继承或遗赠关系纠纷中,被告主要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按遗嘱可得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如果请求从遗产中清偿自己的债权财产,则提起诉讼的被告是遗产执行人、遗产实际占有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受益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继承在起诉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除了依法必须向法院提供一般证明、证据以外,还要向法院提供一些特别的证明和证据,主要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址。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清单(种类、数量、价值;户名、存款账号、存入日期、数额、所在银行;占有人姓名、地址及与被继承人关系;占有后的保管、收益、使用情况)。 (4)继承人身份的证据。 (5)原告是以受遗赠人身份起诉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及有关证人、遗嘱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 (6)原告以债权人身份主张从遗产中得到清偿的,应提供债权债务文书或有关知情人证据。
甲方(被继承人):某某某(写明姓名、地址)乙方(继承人):某某某(写明姓名、地址) 1.写明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位置,房屋登记情况,房屋产权证号,以免争议; 2.写明被继承人、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并写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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