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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
按实际情况,表演者的权利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邻接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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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等。
计算机软件版权包括: (一)出版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指示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补充、删除软件,或者改变指令和句子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制作一个或多个软件的权利; (5)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九)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依照我国的著作权法,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项财产权,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其作品,又可以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表演权又可以细分为“活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该款(1)所述即为“活表演权”,其(2)所述为“机械表演权”。不难看出,您在商城内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机械表演的范畴,用于商业性用途须事先取得许可。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若作品已经出版,则使用者事先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事后应支付报酬。只有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几种情况下,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在以经营为目的的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需要支付使用费的。依照国家版权局批复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背景音乐的使用者,必须先到音乐著作权协会领取音乐作品许可证并支付一定报酬后,才能成为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否则就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构成了侵权。对于侵权人,将会面临两种惩罚的方式:一种是由版权局对违法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另一种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所以,若使用音乐作品作背景音乐,出于遵纪守法更是出于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态度,应该到当地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办理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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