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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向所有已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时,许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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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共是有四个方面的财产分配额,分别是:1是破产费用2是共益债务3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4是债权人债务。
多个债权人分配财产分为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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