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产假增至128天陪产假增加了15天 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二)晚婚晚育假取消 另外,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三)独生子女奖励也将终止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四)能不能生三孩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此前,针对“三孩”,新修订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表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草案》,以下三种情况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最后一种为,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按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规定享受,你的情况属于北京。只要不低于国家规定即可。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7天。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结婚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假。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3、婚假遇节假日的,正常婚假不计入,晚婚假可计入。
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与其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10人已浏览
4,601人已浏览
2,859人已浏览
12,9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