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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河北省超限超载处罚流程具体规定这些内容: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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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船舶超载泛指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由于不可抗力,如在突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 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超载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其忽略安全的行为必定产生危害后果。陕西紫阳县“12·17”沉船事故就是因为船舶超载而引起的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例证。因此,对于反超载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于河北省超限超载处罚流程如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治超规章,全面具体规范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源头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这是从今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规定》明确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认定标准: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55吨);单轴承重超过10吨(不含10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源头管理和通行管理相结合《规定》首次就开展源头治超、如何处置拒绝检查等行为作出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运管机构要通过巡查和派驻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从源头上把住超限超载关。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等行为,治超执法人员有权将车辆强制驶离或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超限超载导致重大事故,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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