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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按照交通法第92条对运输车辆超载处罚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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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运输的基本特点是:机动车载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质量,严禁超载;载货物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洒水或飘散载货物。如果机动车运载超限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 以上在处罚的同时,皆要实行卸载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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