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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超载的处罚如下:(一)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客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荷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有前两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消除违法行为。(4)运输单位车辆有本问第(1),( 二、条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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