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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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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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