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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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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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