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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实施单位和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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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商业用房 一、 二、 三、 四、五级地段分别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的补偿; 2、其他房屋, 一、二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三、四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五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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