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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前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分立后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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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说明,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讼主体是各个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与之间发生的关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变更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那是属于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区别于遗产继承纠纷。此时的诉讼主体是获得公司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股权继承纠纷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持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管。
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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