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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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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前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后者,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前者,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前者,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后者,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者,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
下面是关于深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二)职务(或工种); (三)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生产,工作条件; (六)教育与培训; (七)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列出专章来规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鉴于实践中采用口头合同的方式较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劳动过程的证明:如工资单、开始工作的日期、工作的时间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论采取书面形式或非书面形式,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2)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3)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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