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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中,承租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及举证角度如下: 一、寻租费用损失 寻租费用损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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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下列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有限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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