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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但执行伤残抚恤金时,需要保留伤残军人生活必需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残疾军人抚恤金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因此,残疾军人抚恤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但需要保留残疾军人生活必需费用。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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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14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不能强制执行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应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
如果这笔残疾赔偿金是对方必要的生活费,就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的生活必要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检查、拘留、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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