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亲生父母能否要求被送养的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2021-01-18
不管出于怎样的原因或苦衷,将孩子送养,父母内心必定心存一丝歉意,伴随着此后的岁月;与此同时,在孩子的心底,也会有一缕低落,被亲生父母遗弃,得不到他们的爱。不过,如果亲生父母和被送养的成年子女恰巧碰见,生身父母晚景凄凉,是否会启齿让被送养的孩子赡养?被送养的孩子又能否不计前嫌,担负起养老送终的义务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没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被送养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自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过,若是被送养的成年子女,心甘情愿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法律并不予以干涉,相反还会受到道德上的肯定和褒奖。   女网提醒:民间私自收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仅有收养事实却没有任何手续,一般很难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收养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为收养关系成立举证比较费事儿,因此收养需要办理正规的收养登记手续才保险。另外,我国禁止私自收养弃婴,发现弃婴一定要报警,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后,才能得到法律允许,否则可能好心收养反而误了事儿。   孩子被送养后,与生父母在法律上没有关联,不过若养父母和生父母协商,友好往来,辅佐照顾孩子,给予被送养的孩子呵护,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强行干涉。当然,被送养的成年子女想寻找生父母,尽尽孝心,认祖归宗法律也不禁止。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