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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主体需符合的条件: 1、可以被收养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
1、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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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主体需符合的条件: 1、可以被收养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可以作送养人的公民、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只剩道德的约束了。
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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