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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老人”自己立的遗嘱,他人无法修改。 2、如果老人是与妻子立的共同遗嘱,是否能修改,取决时第一次公证时的约定条件。如果原遗嘱写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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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者变更。口头变更遗嘱就是新订立一个口头遗嘱将先前的遗嘱变更。
【法律意见】 撤销、变更公证过的遗嘱必须要遗嘱的订立人再立一个新的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有遗嘱没公证,房产可按遗嘱变更。公证不是遗嘱执行的必经程序。由于遗嘱继承的房屋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只要依照遗嘱,并携带相应的材料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即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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