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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自首是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其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2、对于该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准投案自首又称特殊投案自首,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者,特殊自首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者,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事件的实际情况,在职务犯罪事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况的意见中,细分了认定情况。犯罪者如实说明事务机关没有把握的犯罪,与事务机关掌握的犯罪不同的事务机关把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这个范围内犯罪者说明了同样的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怎样才算自首: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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