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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投案自首又称特殊投案自首,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
1、准自首是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其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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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说明自己和同伙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准投案自首又称特殊投案自首,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者,特殊自首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者,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事件的实际情况,在职务犯罪事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况的意见中,细分了认定情况。犯罪者如实说明事务机关没有把握的犯罪,与事务机关掌握的犯罪不同的事务机关把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这个范围内犯罪者说明了同样的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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