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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自首是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其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2、...
准投案自首又称特殊投案自首,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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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投案自首又称特殊投案自首,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者,特殊自首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者,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事件的实际情况,在职务犯罪事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况的意见中,细分了认定情况。犯罪者如实说明事务机关没有把握的犯罪,与事务机关掌握的犯罪不同的事务机关把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这个范围内犯罪者说明了同样的犯罪。
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意思是,犯罪以后到办案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及同伙涉嫌犯罪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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