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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二,已经明确提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其实早在1994年3月4号劳动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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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职的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可以要求退还,不退的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请问用人单位是以什么理由收取押金呢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押金的,建议你与用人单位协商要回。如果要不回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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