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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四个要素包括: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对象为公共安全;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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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四个要素是: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客体为公共安全; 4、客观上表现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具体的人或者公私财产。 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危险的其他危险方法,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犯罪。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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