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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01-26 18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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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根据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法律后果是,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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