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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北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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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办理服务监督卡;(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四)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六)不得私自安装、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七)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八)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1.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出租车是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车辆,并不是指所有的营运车辆。 2.根据《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997]456号)第二条“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第七条“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的规定,除出租、旅游外其他营运载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经检验合格的可延长5年。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第二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第三条“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的规定,旅游营运载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10年,经检验合格的可延长10年。 3.根据现行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我们整理出《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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