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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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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巡游车经营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安全营运等方面的培训,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营运相关标准、条件,驾驶员依法取得相关营运服务证件; (三)按照规定办理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对服务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按照规定维护车载设施设备; (六)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投诉、举报咨询电话,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举报; (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营运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风险提示: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1、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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