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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
离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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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代理通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独安排的;其他。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是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企业应该向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为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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