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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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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停车人义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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