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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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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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