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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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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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