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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再续签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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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不是必须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第 二、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签订了合同,需要辞职时还是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辞职的,不是说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一定得做到合同规定的时间才能离职。
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确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可如此理解,即08年之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第二次固定合同期满之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的,公司不得拒绝,应当订立无固定。但之前有关会议纪要则认为应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为前提,个人认为不符合立法本意。之后大的趋势应该是有利于劳动者,促进无固定合同订立,第三次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用人单位应该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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