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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
用人单位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也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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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对所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的,基层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市级产业工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责成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拒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市级产业工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使用未成年工备案和劳务派遣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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