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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使用未成年工备案和劳务派遣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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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或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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