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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夫妻双方信任的问题。你们感情好没必要考虑房子名字的问题。感情不好。双方不信任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至于别人说的跟你说的协议公证之类的就别...
1、双方可以对房产协议约定清楚。 2、一般银行会同意的,如果出现问题,无法去名字您可以和她协议中约定明确,如果出现需要您还款的情况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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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夫妻中符合借款人要求的一方的名义贷款买房。《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借款人要求的规定: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1,办理购房和办理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还款人,一方征信记录有问题,银行不会受理贷款申请,需要有问题一方还清欠款,缴纳滞纳罚金,办理完毕手续之后,五年后银行系统自动清理不良记录,此时才可以办理贷款。 2,夫妻两人有一个是贷款黑名单,那么可以进行离婚后,征信记录良好的一方再进行贷款,一般不建议那么做,后续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3,共同还款人是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本息时的第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不经过法律诉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可以直接要求共同还款人履行还偿借款人银行债务的义务。一般共同还款人是在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存在无法按时足量还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还款人。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二套房“认房认贷”:认房,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但是在当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经登记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将被认定为二套房(及以上)。解释:即主借款人及所有共有权人名下,在房管局所能查到的房产不能超过一处,这里要注意,是以家庭为单位,即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以户口簿为一个查询单元,但夫妻无论是否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要一方名下已有房产,再买即算二套。但已经买卖过户给别人的则不再计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申请贷款人以及他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认贷,即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无论商业还是公积金),即使已买卖过户,仍认定为二套。解释:就算借款人此前贷款买的房子已卖了出去,此次买房仍然算二套房(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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