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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中的合同在履行过程出因出现意识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现追求利益。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便解除的一方要拿出证...
劳动合同使用情况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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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法理意义上的“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拆迁是不能归责于房东的不可抗因素,所以你只能得到剩余的房租,或者跟房东协商下多退一两个月的房租。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变更日期到现在的合同,并不是违约~
房价的跌宕起伏是不确定的。虽然由于其他原因,房价的上涨或下跌超出了买卖双方的规定,但在订立房屋买卖时预期的风险,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房价暴涨还是暴跌,开放商还是购房者都不能以情况变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谓情况变化,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双方难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使合同难以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可能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使合同原有效力不公平,因此以情况变化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情况变化一般是指突发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一些重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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