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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有什么规定

2021-12-22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大会要求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的询问。 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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