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
仓储合同自依法成立以来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场所,仓储费用;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库损耗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限; (6)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的生效,除了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所以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第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