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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的计生政策是针对每一位国家的公民。所以,当事人不管是否离岗,只要当事人是中国的公民,如超生就属于违反国家计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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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2012年8月深人社专纪(2012)11号纪要出台之前,只要有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承担任何赔偿,但该纪要出台后新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仍要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企业方,若想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慎重,最好应先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严重违纪行为,若员工违法该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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