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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
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诉。部分自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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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传票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传唤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等出庭从事某项具体法律事务的一种凭证,分为刑事传票、民事传票等。民事传票是法院向民事案件当事人发出、经当事人签收的载明被传唤当事人姓名、传唤事由、应到时间及处所等内容的通知,被传唤当事人应严格依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如不能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应提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能到达的正当理由和申请延期,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如果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而按撤诉处理。
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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